大成女律师涉恶案:三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
----黑夜里,魔鬼在跳舞,可天使在说:身为法律人,你应该心存善念,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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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被指控参与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引起了法律人的高度关注。
据媒体事后报道,4月9日至10日,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涉恶团伙成员包括被检方指控的36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小青,林被控两项罪名: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根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庭上发表公诉意见及指控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林小青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与涉案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参与调解;参与被害人罗某起诉涉案公司,林小青作为律师进行应诉,后该案调解结案;律师名牌被摆放在公司,强化了该犯罪集团成员内心的犯罪意志,林小青法律顾问的身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帮助该犯罪集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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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后一条,我禁不住把自己的律师执业证拿出来反复地抚摸着,原来律师名牌这么牛逼的,居然能够对人产生心理强制作用,比那些高级领导明星啥的名牌还管用,感谢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让我重新认清了自己的价值所在。
02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我有三个问题想向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请教一下。
第一问:涉案公司套路贷的各个环节,林小青有没有参与策划设计?
在涉案公司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林小青有没有明知公司在实施犯罪而主动积极地让自己的服务成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在林小青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如果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整个流程她都参与,为公司设计法律流程,指点公司伪造证据及虚假诉讼等,那林小青确实涉嫌犯罪了,对其助纣为虐、毫无底线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林小青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顾问公司涉恶,就将为公司提供合法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共犯追究刑责,按照这逻辑,那些为IPO、P2P服务的律师都应该作为同案犯抓起来了。
第二问:在罗某一案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否也应该作为共犯追究刑责?
罗某案的民事庭审过程中,罗某当庭也对其签订的合同表示认可,只是约定违约金过高,其不愿意支付。在法院的主持下,罗某和公司达成了调解,罗某支付了本金及利息。调解结案后,罗某还给公司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感谢公司的宽容谅解,免除了其违约责任,也感谢了林小青为调解结案所做的工作。
林小青没想到她律师奔波调解,并让罗某满意的民事纠纷,在起诉书中却成为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调解是在法官面前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被强迫,不应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这也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我想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你们是否应该把审理该案的法官抓起来一起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不然你们这是严重的包庇。
第三问:今后司法机关错抓、错诉、错判是不是也都应该追究刑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在没有报逮捕或者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往往一纸取保候审决定书一年解除取保但什么说法都没有,这是否也应该追究刑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你们检察院错捕错诉是否更应该追究刑责?而近几年来爆出来的法院错判的案子,审理案子的法官是不是也都追究刑责?
还有那些本来是刑案而当民案来判的法官,是不是都应该作为放纵犯罪、包庇犯罪抓起来?
03
作为法律人,坚定不移地支持“扫黑除恶”,特别是成过街老鼠弄得不少人倾家荡产的“套路贷”,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律师确实参与设计其中的各个环节,危害更大,应该狠狠地打击,绝不姑息!
但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我们看不到林小青参与策划设计的证据。
真诚地希望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能解答我心中的疑惑,让林小青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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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往期精彩原创推荐,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九三学社社员,北京执业律师,微信号:prp666